一、基本要求
1、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4、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5、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6、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7、如使用了产品图片或插画,必须加上“图片仅供参考”字样
二、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产品士力架就需要在旁边标写产品真实属性名称“花生夹心巧克力”
2、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配料表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四、净含量和规格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5件);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千焦的英文必须是k小写J大写
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A产品40克×3, B产品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40克×3, 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100克A产品, 50克×2B产品, 50克C产品;
8、营养成分成分表的项目不止五项,其它的项目字符要明显细一号。
五、日期标示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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